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赤壁市地方志学会。
第二条本团是由本市地方志编纂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内,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我市地方志编纂、研究和出版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水平,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只管单位赤壁市地方志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赤壁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赤壁大道774号,赤壁市地方志办公室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地方志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我市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所掌握的资料优势,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制定规划,为领导决策服务。
(二)积极倡导用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材料,编纂各级各类新的地方志。
(三)推动我市旧志整理、研究和出版工作。
(四)普及地方志知识,组织会员开展方志学研究,提高地方志工作者的理论水平。
(五)提倡和组织会员大力开展读志用志活动,为当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六)组织市内外地方志工作者的联系和学术交流。
(七)出版地方志刊物和有关地方志资料及读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人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地方志编纂和方志学研究方面有一定的能力和造诣,并在本市方志界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人会的程序: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会长或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成立各种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但每次会议的间隔期不应超过半年;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或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单位自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8日中国地方志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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